比赛举办方对比赛视频有没有版权?

admin 3个月前 (02-08) 西甲 26 0

  星辩组委会对比赛视频有版权吗? 马来西亚作为普通法国家对版权保护有何先例可循?林正疆律师可能采取什么样的途径进行法律上的反击?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这是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

  看到这个内心一抖

  本人法盲

  之前无聊整理了大约80场比赛的辩词

  根据现有《著作权法》第十二条 改编、翻译、注释、整理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翻译、注释、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

  整理辩词行为应该算是整理已有作品产生的作品吧

  照理来说,整理前要得到原有著作权人的许可【当然之前我并没有】

  例如此次星辩事件,假设真有版权,假设真的卖给了爱奇艺,再假设我真的整理了辩词并发布

  是不是我就炸了

  瑟瑟发抖ing

  求法学大手帮忙解脱苦海

  就吐个槽。

  人家和你讲法律,你非要和人家滥煽情。

  事实层面没搞清楚,就要升价值。

  法盲可怕,会煽动人的法盲更他妈可怕。

  大概感觉就是,桑塔纳撞了宝马,桑塔纳车主撒泼打滚,我都他妈那么惨了,你还问我要钱,你还是不是人了?

  你看,法律层面讲不过你,只能卖惨来煽动群众了。效果还很好。有多少宝马车主在舆论的压力下,不去要这笔钱,即使要了钱,还要被人家骂没人性,不讲理。

  当生活里这些人越来越少的时候,又有一部分人跳了进来,充当起了桑塔纳车主和“正义”群众的角色。贼讽刺。

  【所以,我要去看司考了……】

  所以这个问题底下还是并没有看到真正很法学的讨论,不才在下抛砖引玉。

  首先明确一点,有没有版权(著作权)和是否以此为依据主张索赔,利用是否是合理利用属于不同层面的问题。

  再交待一下背景,因为我国这一领域发展时间不长,进度缓慢,部分观念与先前熟人社会差距较大,所以很多我们一般观念认为正常的事在实际上是侵犯知识产权的,如购买了正版CD后在营业场所播放,作为背景音乐。

  然后说正题:根据大陆法律的现行规定,个人认为主办方对自己录制的视频,享有版权,至少是录音录像制作者权,但是这并不排斥辩手本身对在辩论中的表达所享有的版权。因为作品的定义是对观念的独创表达,而辩手在比赛中进行的正是观念的独创性表达,所以是作品,这里的作品并不以有物质载体为必要,是为著作权与所有权的区别,例如教师对其口述课程是享有著作权的。同样的,辩论赛的竞技性并不是对著作权排除的充分条件。

  然后即使主办方录制录像未经辩手同意,依然对视频享有版权,这来自于知识产权的独立性,侵权作品也受保护的理由各个知产法的书上都有提过,不再赘述,而主办方是否侵权来自于是否取得了辩手的允许。

  以上是国内纠纷,而这一事件中涉及到跨境问题,对于我国公民在境外的作品,采取的是自动保护,即完成就保护,所以对于几位中国籍辩手的著作权是必然保护的,而我国知产的基础性规定脱胎于《伯尔尼公约》,对于外国籍在国外的作品,若该外国同为缔约国,受公约的保护,不是很清楚马来西亚是否是公约缔约国(应该是的),如果是,能得出同样的结论。

  以上是如果该问题在国内进行争议解决,并适用我国法时的处理,我国国际私法规定,对于知产纠纷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知产侵权纠纷可在此基础上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而无论中国还是大马,只要是公约缔约国,以上结论就成立。

  最后,个人认为研究这个问题比原题意义可能对圈子更大,辩手著作权保护从长远角度是有利于发展和真正的产业化的。国产软件行业在知识产权保护比现在更不利的时代被盗版行业冲垮就是一个证明。

  查了查,马来西亚属于英美法系,所以这个问题我应该可以回答。但声明在先,本答案也只是我的一家之言,我认为如此不代表在庭上这些没有争议的空间。后续我会慢慢补充case,但我对马来西亚所知甚少,需要做些研究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顺便,虽然沿用英美法系的国家很多,有一些共性,但各国使用的判例都不同。马来西亚使用的case,应该是马来西亚法庭的既往判例,不确定是否在发展的过程中有一些改变。

  以下答案。

  1. Q:哪一方面的法适用于这个案例?

  A:应该是合同法(contract law)。因为星辩本身的主张是基于合同而提到的侵权。(注:这里说的并不一定全面,仅代表个人观点抛砖引玉)

  2. Q:在爱奇艺和星辩之间有没有具有强制力的契约?在星辩和辩手间有没有具有强制力的契约?

  A:这个案例具有争议性的地方,在于星辩是和爱奇艺签订的契约、而就目前掌握的信息来看,星辩和辩手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契约关系。

  首先星辩和爱奇艺部分,林正疆提出一个质疑,即星辩并非注册过的法人。按照他公布的调查结果看,比较像是某个人以自己的私人名义去跟爱奇艺谈的赞助,大概是如晶。问题就在于,如晶是否能够代表“星辩”?如果星辩甚至并非法人,那么顶多能算如晶在卖版权,星辩事实上是一个不规范的学生群体,如果存在契约也是如晶能够起诉,星辩连做原告的资格都没有。这一部分,如果星辩不公开资料证明是它在签约爱奇艺、它是法人,那后面任何探讨的空间都没了。你甚至不是当事人,还有什么资格谈版权……

  3. Q:那么星辩和辩手之间具有契约吗?

  A:Likely not……因为按照契约的六大元素(offer, acceptance, consideration, capacity, intention and certainty)来看,星辩和辩手之间连最基本的offer和acceptance都没有。我中文不知道怎么讲,但是比如甲方乙方有意向要签约,首先甲方要跟乙方说我要offer你这个,作为回报你得给我那个,得摆明了要谈条件,但星辩事前并没有给辩手一张纸签字,例如“参与比赛代表我同意我的影像可作为商业使用”之类的,所以offer并不存在。但星辩还可以辩解虽然没有书面或者口头offer和acceptance,但行为构成了这些,这个说法成不成立,以下说明。

  像林正疆提到的那样,星辩也许会说“每一场比赛开始之前,主席都有说「本次比赛已经授权爱奇艺,因此请各位观众配合禁止录音录像」,这表示我们已经向大家宣告了授权这件事,大家没人当场反对,所以我们已经取得场上选手的授权了。”

  首先这个声明针对的是观众,但要看辩手授不授权、至少也要给辩手说,而且如果要成立契约,也必须要给辩手回答yes or no的空间,不是说你不出声没退赛就代表同意(consent)。因为选手都坐到场了,他们为了参加比赛有付出一些时间/金钱的损失,如果星辩在他们来之前就告知,那星辩还有一争的余地;临场告知的话辩手不退赛就更可能是不想自己的付出被沉没掉而已,不是授权。而且,假如辩手能被星辩提供一些报酬,那还比较有可能说明有offer和acceptance存在,但各种费用都是辩手自己承担,真的蛮难证明星辩和辩手之间有契约的。

  4. 所以我觉得林律师虽然语气不好,但第三封星辩声明还是挺靠谱的。另外这个问题底下某高票也是可笑,光谈情怀,然后片面给信息,有点看不下去。随便摘一段你们看:

  “判断是否有合同存在的核心原则,叫有没有consideration。合同是什么,有强制力的合作关系。没有强迫,没有牺牲,没有欺诈,有理性、自愿、互利、对等的合作理由,就是consideration。不是所有对这种合作理由的接受,都需要用签字来完成。知道这种常的存在,去了,开开心心坐在了镜头前,没有反对,保持微笑,这叫consent。”

  你contract law的lecturer可以哭一哭了。Contract的六大元素你单拎其中一条,然后加上一堆煽情,就要论证它成立,也不看看其他几条都满足了没……开开心心坐到镜头前也叫consent,你怎么不说他们坐在镜头前的时候,得到了多少信息,有多少时间反应……你这也是加工信息知道么。知识是用来传达客观信息的,不是用来删改好支持论点的。

  这里跟第三方解释一下,contract里如果不谈offer及accptance满足与否,直接提consideration完全没有意义…举个不恰当的例子,比方说我要证明这个动物是一只白兔,我光去说它很白,但它也可能是白老鼠。所以你要先确认它是兔子,才能是白兔…

  最后又跳到equity去……按你这个风格我给你写一段:

  “英美法系的基础中,duty of care是非常重要的核心概念。比如医院有义务去治好病人,警察有义务去维护治安,商店有义务保证货品责任,这都是duty of care的一种。如果没有做到,那么可以起诉他们的疏失。星辩作为主办方,也有受理选手投诉的责任,管控评委水平以及管理视频的责任。所以在处理林正疆与评委纠纷问题的时候,星辩的行为也构成了a breach of duty of care。”

  你觉得我上面这段写的多恶心,我就觉得你写的多恶心。但我会告诉第三方,上段话的问题不在于站立场,而在于胡扯。是的,这段话和你的equity一样,都是先放一段定义然后似是而非的乱讲,一本正经的胡说八道。在专业知识上我们和第三方的群众信息是不对等的,所以请慎重的对待你的回答!

  5. 然而林律师要起诉星辩,仅在contract law的范畴内解释是行不通的。刚才就合同法分析,是因为星辩提出的口号是基于和爱奇艺的合同自己被侵权。但是如果林律师真的要走法律途径,告星辩,应该是torts(中文大概是民法?)的范畴。林的声明仅能证明在星辩与辩手间不存在契约,是defence自己;要证明星辩侵权更应该是torts下的defamation(诽谤)。我不认为能成功,因为星辩顶多加工了事实,但是并未造谣,也没有破坏他的名誉权。

  首先,欢迎讨论。不过我不一定会回……(凑是这么任性)

  虽然是大马,但只在国内活动的我懒得去翻资料,所以就偷懒来说说以中国著作权法出发的话会是什么好了。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开篇立意,没版权。

  我们说的版权就是著作权。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作品。

  形成作品,再来说版权,星辩当中的视频都是直接录像,所有场景也是按照比赛上的布置,根本就没有创造性的劳动,不具有独创性,根本就不算类似电影手法制作的作品,只能算是音像制品,音像制品人顶多有个邻接权,关于这一点之前法院是有判过类似的没有什么争议。

  邻接权并不是著作权,他是类著作权,是两回事。好多人拿侵权作品依旧享有著作权来说事,但这视频根本就不享有著作权,你们的立论前提就错了。而邻接权的取得要求有著作权人的授权。

  在以此前提下,学长提到的主体是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这个音像制品的邻接权应该归属于谁?学长提到的是一方面,但即使星辩构成法律上的主体或者是能够明确星辩主办方(告的时候挂公民名字),邻接权也不会落在他们的头上。

  邻接权保护的就是四种人,录像的人是其中之一,但邻接权不像著作权有所谓的财产权转让,邻接权人只有通过将这个音像制品让别人使用复制等从而获得报酬的权利。大佬们都在玩{精选官网网址: www.vip333.Co }值得信任的品牌平台!

  而录像使用人要使用这段视频,还是需要征得著作权人的同意的。

  至于学长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别闹了。学长只是想打他们脸,让他们不要哭惨,作为律师的他应该晓得涉外诉讼有多烦事更何况还是版权!(要命的涉外版权)他只不过是想和先前还在哭诉“我们被侵权了,我们没有钱拿了”的星辩主办方说一句“你们从一开始就没有所谓的权利,哭什么哭?”,仅此而已。

  PS:如果马来西亚参加了《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那么基本上在无保留条款的情况下大致会适用于我上述的解释,但我查了一查,至少在2012年前,马来西亚没参加《世界版权公约》。有大马的朋友可以查一查你们自家有没有参加伯尔尼,毕竟那个才是重点。

  学长第三封星辩声明写的逻辑清晰简单明了,我只是往上面添而已。楼上的刑辩律师朋友说的准据法也是最重要的一环,真要打起来管辖权就能打半天吧。

  反正我懒了,有认真且有闲的朋友可以来说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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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修改日志

  2016-9-19 有个错字!捉走!

  2016-9-20 大篇幅修改,完善一下语言让意思更加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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