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吧等经营性场所播放欧洲杯是否构成侵权-中国法院网

admin 2个月前 (03-23) 英超 12 0
酒吧等经营性场所播放欧洲杯是否构成侵权-中国法院网

  2012欧洲杯足球赛激战正酣,许多酒吧、咖啡馆从中发现了“商机”,为吸引球迷前来看球,甚至推出了专门看球的“球吧”。可有人提出,在公共场合播放球赛,是违法的侵权行为。

  2006年世界杯期间,某影院免费直播了八场重要赛事,被央视指责在未获得国际足联授权的情况下播放世界杯,涉嫌侵犯央视和国际足联的转播权及央视的邻接权。在酒吧等经营性场所播放重大赛事究竟是否构成侵权呢?对此存有两种不同意见。

  一、不构成侵权。的确,在国际惯例中,播放世界性重大赛事一般应事先得到有关国际组织的同意。但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公民或单位播放、收看世界体育赛事要经有关国际方面同意,同时,也没有规定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要遵从国际惯例。

  况且央视播放世界杯、欧洲杯等重大赛事都是事先获得了该赛事在中国地区的转播权的。因此,在中国地域内播放、收看世界性球赛,只需获得央视的许可。而央视通过电视台免费播放的节目,通常视为默认授权任何人都可以接收、播放、观看,从未对播放场所进行明确的区分和限制。所以无论何种用户,都有权选择在何种场所收看或播放,但无权复制和转播。如果在公共场所免费播放重大赛事,只要不存在复制、转播其电视节目的行为,就不构成侵权。

  二、构成侵权。有人认为侵犯了央视的邻接权,也叫作品传播者权,指作品传播者对其赋予作品的传播形式所享有的权利。

  另外对于“免费播放”的问题,有人不予认同。认为在收费消费的前提下所提供的“免费”服务以及附随付款产品所提供的赠送品,都不应认为是完全免费的,应认为这种合同是附条件成立的,所附条件就是必须先接受或者同时接受另一有偿的产品或服务,免费部分是合同中必须履行的一部分,并不是独立存在的,故并非完全免费。

  酒吧等经营性场所,实质是为招揽顾客,以达到营利的目的,播放球赛只是商家宣传促销的一种手段和途径,类似照相馆将顾客的照片放大展览、商场举行模特走秀等宣传行为,只是所采用的媒介有纸质、音频、视频等之分,商家从宣传中牟利,就应为其付费。

  目前,我国法律对此尚无明确规定,一般认为,公共场合播放电视台同步直播的体育赛事的行为不构成侵权。球赛是现场直播,并非央视创作录制的节目,故央视非著作权人,在音像载体上,央视独家买断了赛事在中国地区的转播权,有权禁止未经许可将其播放的赛事转播。但我国《著作权法》中对“转播”并没有作出详细的规定,因此认定构成侵权缺乏法律依据。

  (作者单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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